標線配合使用的標字如下:
熱拌標線回復,依客戶需求訂製生產,本圖為示意圖
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
標線用以管制交通,係表示警告、禁制、指示之標識,以線條、圖形、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
慢字標線
第一百六十三條 「慢」字,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,應減速慢行。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,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: 一、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0公尺至八0公尺處。 二、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0公尺處。 三、接近路寬變更線五0公尺處。 四、接近狹橋、隧道五0公尺處。 五、臨海險路、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。 六、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
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:
一、「禁止變換車道」。二、「禁止停車」。三、「禁止臨時停車」。四、「越線受罰」。五、車種專用車道標字:「公車專用」、「大客車專用」、「大貨車專用」、「機車專用」、「自行車專用」等。六、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:「左彎專用」、「右彎專用」、「直行專用」等。七、「停」。八、「禁行機車」。九、速限標字:「速限 60」 等。